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便民服务 > 计生服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攀枝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0—2025年)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工作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各县(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全覆盖,东区建成不少于2个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余四个县(区)建成数量各不少于1个。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产假政策。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因照护婴幼儿处于失业状态的父母,提供工作岗位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4.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社会服务机构性质、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分别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共享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

  6.落实建设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等相关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并按《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做好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7.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总工会〕

  8.严格人员配置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健康、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总工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9.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有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申报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区)要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

  12.积极建设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便于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四)推动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3.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同步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强化老城区设施改造。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充分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5.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区)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16.加强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探索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婴幼儿照护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幼儿园开设托班。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执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审核: 李晓军   责任编辑: 杨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