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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6-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各市(州)至少建成2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完善省市县乡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等。支持各地通过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对群众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完善婴幼儿生长发育、心理行为评估机制,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重视早期干预,构建转介机制,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强化统筹建设。各地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强化设施改造。各地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

  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积极建设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各地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撑。鼓励各地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加强人才培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专业师资队伍。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质量。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8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保监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开发相关险种。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审核: 李晓军   责任编辑: 杨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