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5月8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通过,以市政府7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市、县(区)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政府拨款部分按照各县(区)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拨付的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人均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补足。
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目标额度。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财政专户。省、市两级的补助资金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核准的奖励对象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从市级专户中拨付给县(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财政专户。
各县(区)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剩余部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每年第一季度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应落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足额兑付。在第二季度内,根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一次性将奖励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足额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60元至12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第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父母 奖励 细则 70号令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