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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攀枝花民营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十七条》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4-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大企业医院、市属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攀枝花民营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十七条》,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攀枝花民营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十七条

  为促进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民营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十七条”措施。

  第一条 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重点专科建设、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第二条 强化民营医疗机构技术支持。各市级质量控制分中心、县(区)质控组每年至少对50%以上的民营医院进行医疗质量控制指导;积极组织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各类医疗质量控制会议、专业培训。

  第三条 建立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指导帮扶机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导下,按就近方便和医联体优先的原则,安排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分别联系2-3家民营医院、门诊部,对其进行医疗技术指导。双方签订帮扶目标责任书,确保帮扶指导到位。

  第四条 优化民营医疗机构审批服务。在审批咨询时充分告知服务对象拟开办的同类医疗机构服务现状,助其科学决策,理性投资。审批前、建设中、执业注册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指导。

  第五条 提升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口帮扶公立医院积极指导其建立相关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强化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管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手术项目开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检查指导,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分级管理、手术准入、手术安全核查等制度;定期进行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评估,使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的手术项目、医疗技术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管理。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医疗文书书写管理参照公立医院执行,将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纳入市病案质控分中心指导和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日常监督重要内容。

  第八条 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药械使用。市药事质控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分县(区)、分层级开展民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合理用药技术培训,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用药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加强民营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由市院感质控分中心牵头,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院感指导,帮助民营医院规范落实院感各项制度措施。严肃查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行为。

  第十条 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坚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原则,督促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收集、登记、处置医疗废物并做好资料留存。严肃查处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和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医患沟通管理,实行“亮证行医”。将民营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及价格信息公示、财务收费管理、知情告知、明白消费落实情况纳入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对收费管理混乱、“持刀加价”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第十二条 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鼓励卫生从业者协会、各专业协会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控制,在服务规范、服务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 健全民营医疗机构医疗“三监管”长效机制。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充分运用市级医疗“三监管”平台,每季度定期抓取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行为的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强化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力度。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民营医疗机构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督导;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对医疗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其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

  第十五条 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行医。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护执业活动等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民营医疗机构雇用“医托”、持刀加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不良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民营医疗机构及时规范上报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及时向民营医疗机构传达政策及工作要求。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将有关政策、服务标准要求等传达给民营医疗机构,对重要文件实行当面签收或会议传达。

  以上十七条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