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7-30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1173f483-54d5-4122-9a7c-fecaf790fdd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7-25
- 发布日期:2025-07-30
- 文 号:攀卫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五位一体”生育友好集成改革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五位一体”生育友好集成改革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攀府规〔2025〕2号)的要求,为减轻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对象的经济负担,打造生育友好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依法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本细则指试管婴儿)干预后成功受孕并按政策生育的攀枝花户籍孕产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参加了攀枝花市社会保险。
(二)在经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干预。
(三)生育行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四)胚胎移植时间为2025年6月1日及以后。
(五)新出生子女落户攀枝花市。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孕产妇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辅助生殖补贴。
第四条 申报原则。辅助生殖补贴金按照孕产妇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由孕产妇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申报途径。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提出辅助生殖补贴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产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取卵(供卵)、胚胎移植和实验室胚胎培养等相关医疗记录和缴费发票。
(五)孕产妇社保卡和申报当月为正常参保状态的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孕产妇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孕产妇签名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补贴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提出辅助生殖补贴申请,并提交所需申报材料。
(二)审核。县(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卫生健康局,县(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辅助生殖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三)质控。县(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于1月15日前按一人一档将申报材料报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对申报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相关资料进行质控,并将质控意见于2月15日前反馈县(区)卫生健康局。
(四)汇总。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质控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审核确认结果,将上年符合补助条件的辅助生殖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2)及补助总金额于当年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将市级承担部分补助金下拨各县(区)。
(五)发放。县(区)卫生健康局于4月底前将补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
第八条 申报期限。经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并分娩后1年内。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项目补助。
第九条 资金来源。辅助生殖补贴资金市级与三区按照50%:50%比例分摊承担,市级与两县按照20%:80%比例分摊承担。
第十条 档案管理。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人一档,由县(区)卫生健康局长期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市、县(区)分级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放对象、申报流程、资格确认、档案管理等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发放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辅助生殖补贴申请表
2.辅助生殖补贴人员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