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蕴美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8-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东区蕴美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1 |
攀枝花市东区蕴美美容馆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罚款6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和医疗器械 |
|
尚峻宇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3万元 |